克拉瑪依市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補助資金實施細則
(2017年11月30日)
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《克拉瑪依市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措施》(新克黨辦發〔2017〕81號)精神,進一步培育壯大我市高新技術企業隊伍,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,特制訂本細則。
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注冊的企業。
第三條 通過認定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,可申請高新技術企業專項補助資金(以下簡稱“補助資金”),每家補助30萬元。
第四條 市科技局負責補助資金的實施工作,包括:
(一)編制年度補助資金預算;
(二)審核補助資金申請材料;
(三)及時撥付補助資金。
第五條 補助資金撥付采取后補助方式(通過認定后給予補助),當年集中受理,次年予以撥付,具體辦理程序如下:
(一)企業向市科技局提交《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項補助資金申請表》、營業執照復印件、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復印件;
(二)補助申請全年受理,經審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匯總后形成補助建議,報請市科技工作指導委員會審議。
(三)補助建議通過市科技工作指導委員會審議后,由市科技局進行公示,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,無異議或處理相關異議后向企業撥付。
第六條 企業在申請補助資金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、非法牟利行為的,市科技局將收回補助資金,對該企業記錄重大失信行為一次,取消其參加各類科技活動的資格,并報有關征信部門備案。
第七條 各區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配套政策,促進本轄區高新技術產業加快發展。
第八條 本細則由市科技局負責解釋。
第九條 本細則自《克拉瑪依市深化科技體制改革 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措施》(新克黨辦發〔2017〕81號)發布之日起施行。